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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2009-09-21 10:12 来源: 作者: 点击: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的问题,因此,各国都对管辖权极为关注。同时,由于各国所强调的管辖联系因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即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诉讼标的物、产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在属地管辖原则中,又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作为法院管辖权行使的依据。

  2、属人管辖权原则。即在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一方当事人具有内国国籍,无论他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论他现在居住何处,内国法院对此类案件均具有管辖权。

  3、实际控制管辖原则。即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就看它是否能够对被告或其财产实行直接的控制,能否作出有效的判决。在实际行使中又可分为对人的实际控制和对物的实际控制两种管辖权。

  4、我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是以以下原则为依据的:(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即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3)维护国家主权和维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可分为普通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牵连管辖等。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则主要是地域管辖,在理解时需要掌握以下事项:

  1、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主要有:(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地域管辖,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普通管辖中以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

  3、集中管辖。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法院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三、涉外协议管辖

  涉外协议管辖,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自行约定或协议确定行使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这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管辖的方法。涉外协议管辖将确定管辖的权利交给当事人,避免了国家之间直接发生管辖权冲突,对推进国家间的和平相处、友好发展、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实践中,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一、涉外协议管辖依照诉前是否存在书面协议可以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默示协议管辖就是所谓的应诉管辖;依照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作用为标准,可分为专属协议管辖和附加协议管辖。

  二、注意涉外协议管辖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1)涉外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范围要宽于国协议管辖。涉外协议管辖既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也允许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相关具有联系点的外国法院管辖。国内协议管辖只允许当事人选择我国的某一人民法院管辖。(2)涉外协议管辖的范围宽于国内协议管辖。国内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涉外协议管辖则不仅适用于因涉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因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3)涉外管辖协议的种类多于国内协议管辖。国内协议管辖仅明示协议管辖一种,而涉外协议管辖还做出了默示协议管辖的规定。三、注意协议选择法院管辖要受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就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改变管辖法院。同时,协议管辖也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否则,协议无效。

  四、明示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向某国法院提诉讼。这种协议可以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载入合同之中,也可以独立于合同之外对管辖权单独进行协议。明示协议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管辖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适用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1、涉外明示协议管辖的有效要件是:(1)订立协议的双方必须是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涉外身份关系纠纷的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诉讼的管辖法院。(2)议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不允许采用口头行使约定,否则无效。(3)书面协议中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哪些法院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要根据争议的具体内容判断。如果是涉外合同纠纷,则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国的法院。

  2、明示协议管辖的注意事项:(1)在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时,协议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只限于协议选择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而且不得协议改变专属法院的管辖权。(2)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只适用于非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否则无效。(3)协议管辖的书面协议依法成立后,被选择的法院便依协议取得了对该纠纷的管辖权,并相应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非协议中选择的法院提起诉讼,被诉一方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四、牵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就是指根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的一定牵连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实践中,理解牵连管辖时需要把握以下方面:

  1、管辖法院的确定以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存在的牵连为标准。这里有两个限制:(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不论被告的国籍如何;(2)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即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理解为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既包括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发生的诉讼,也包括其他关于财产权的诉讼,例如,因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支付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提起的诉讼等。

  3、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牵连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境内,或者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需要注意的是:(1)诉讼标的物是指原、被告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双方争议的具体财物。(2)合同履行地与合同签订地不一致的,两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3)可供扣押的财产必须是属于被告所有,而非双方争议的财产,且该财产依法可以扣押而不是因享有司法豁免权而不可扣押。(4)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若两地不一致的,两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5)这里的代表机构,不是指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而是指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这些机构代表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从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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